撰文 杨张欢
胡约笛
主编 朱瑾燚
导言
近日,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由嘉瑞成(永嘉)杨张欢律师代理被告温州炯邦贸易公司(以下简称“炯邦公司”)与原告百威(中国)销售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百威中国公司”)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,判决认定炯邦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,并驳回原告百威中国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260余万元等诉请。
▼
2019年3月,百威中国公司在公证人员见证监督下,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购买了几罐啤酒,取得小票一张,并对购买现场进行拍照,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。2019年05月,百威中国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炯邦公司,主张涉案啤酒的包装、装潢与原告产品构成高度近似或相同,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10万元、律师费50万元、公证费8000元;在《中国工商报》、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、《中国消费者报》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;停止名称、包装、装潢、宣传,停止进口、销售等侵权行为;承担诉讼费用等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百威中国公司追加被告、申请证人出庭。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向温州、宁波、杭州等地的海关发出《协查函》,调查、收集炯邦贸易公司进口涉案啤酒的报检资料以及2018年4月份至2019年3月份进口报关资料。
被告代理律师答辩认为:
经过一年多的审理,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庭前会议3次、合议庭正式开庭审理2次,最终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,驳回了百威(中国)销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嘉瑞成(永嘉)律师杨张欢、胡约笛为炯邦公司提供了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。相关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办理多起成功案件,并著有相关论文。
高级顾问
杨张欢
1988年通过首届律师资格考试,浙江师范大学等法律兼职教授,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,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。擅长民商法、公司法律及知识产权领域。
专职律师
胡约笛
宁波诺丁汉大学硕士,温州市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,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员成员,温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,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事务、知识产权纠纷、刑事辩护。
▼